法律法規效力哪家強

在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過程中,經常遇到各部委出具的文件和省、市等地方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情況,此時該如何適用呢?建管小法君為您說法。
各類文件效力優先性排序,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效力等級排序方式。
一、按照法律層級,則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1.憲法(全國人大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及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門制定)
2.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及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和自治機關制定)。
二、按照法律的適用范圍,則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一般法”和“特別法”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一般法指適用于一般的法律關系主體、通常的時間、國家管轄的所有地區的法律。特別法是對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項,或者在特定的地區和時間內適用的法律。比如,針對招投標的相關規定,《招標投標法》優于《合同法》。
三、按照法律的發布及生效時間,則是新法優于舊法
比如,關于擔保物權的相關規定,《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發布)優于《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發布)。
一、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二、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三、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
四、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五、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可以作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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